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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入分配差距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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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三种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两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四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等三种税。

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或筵席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等七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需要说明,我国已经立法开征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手段,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7.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和牧业税等两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除了税收之外,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三个:教育费附加、矿区使用费和农业税地方附加。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二)价格调节

价格是商品交换双方实施交易的信号机制,同时,价格具有调控交易双方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只有做到等价交换,才可以说双方的利益分配达到了公平的程度。但是,这往往是一种理想状况。为此,国家运用价值规律,制定价格法律,规范价格行为,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各部门、企业及居民之间进行再分配,就成为政府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使得国家运用价格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有了法律依据。

《价格法》指出,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不得实施非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是: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④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诱骗**易活动。⑤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⑧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价格法》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对经营者实施指导而制定的价格。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集中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方面,主要是: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主要原则

(1)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使它们的价格既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群众的基本生活消费。

(2)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3)国家可适当调高或降低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使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

(4)国家提高农村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销售价格,以影响国家财政收支和城乡居民的收入。

(5)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6)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7)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8)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三)社会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政策是国家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而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和社会安全体系的总称。它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政策的主体是政府,因为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责任主体,只能由国家或政府来承担,任何个人、单位和团体,都不能单独扮演社会保障的角色。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来自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一部分。其实施方式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其对象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它既包括聋哑伤残、鳏寡孤独的社会不幸者,也包括生老病死的全体成员。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旨在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安全网,消除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消减各种动荡对社会生活的干扰。因此,根据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社会生产,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见本书第八章,此处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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