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牢房
2018-04-15 作者: 墨王
第37章 牢房
圆胖地夏大海多日不见,瘦了不下十圈,手指上的戒指也不见了,他恨恨地瞪着石磊:“大人,就是这个家伙,就是他拐了我的乖女儿,又抢走我数十年的积蓄,大人,你要为我做主啊。”
他哭嚎在地,旁边的夏大海的夫人也不停的抹泪。
司主眼底闪过厌恶,转头看向石磊:“你有什么可说的?”
石磊清了清嗓子。
“第一,根据律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案卷成立,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我想请问大人,夏大海是否提交了可靠的证据?”
“夏大海中仆人作证,你确实打伤夏家护院,并带走夏大海的女儿夏芳菲。”
石磊微微一笑,向前走了两步:“根据律政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人证若和状告人有厉害关系,必须有物证作为辅助,不知这夏大海可有?”
“再说。是夏家护院出手在前,我不过是自卫而已,并无伤及任何一个护院的性命。至于夏芳菲,那是夏大海自己和女儿断绝父女关系,将人赶走,与我何干?”石磊不看夏大海,盯着司主质问:“律政司向来号称秉公之法,我想问问,司主立此案,到底有何论据?”
“这……”司主额头起汗,没想到这书生少年居然熟读法典。
“就是这个石磊,让我没有活路,司主大人要为我做主啊。”夏大海痛哭流涕,数十年积蓄一夜而空,比杀了他还让他难受。
石磊忽然厉声呵斥:“闭嘴,律政厅中,何敢这般放肆喧闹?”
凌厉的眼神,夏大海气息为之一滞。
“司主,今日,我就状告这夏大海……诽谤之罪。根据夏大海的行为,他已经触犯律政法第三百八十一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该当杖责一百。”
师爷快速翻着法典,律政司的法典众多,足足有一百多本,且每本都很厚。
司主给师爷递眼色。
师爷暗暗点了点头,看着庭中的书生少年露出震惊之色,很难想象,这个十七八岁的少年,居然对法典如此熟悉。
一个上午的时间就在口水仗中结束。
夏大海被定为污蔑罪,连着他的夫人,全部被律政司的侍卫带下去,就在刑责庭中,被执行杖责。
司主将此案的所有细节,全部写成红榜,挂在城门口的张贴栏内,算是对城里的百姓有个交代。
律政偏厅中。
司主笑眯眯地:“这一切都是误会,还望小兄弟不要介意。”
他使了个眼色,师爷立马端着茶水呈到石磊面前。
石磊接过,轻轻地抿了一口:“司主大人不必客气,我知司主大人却有难处,这件事情,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那是自然,那是自然……”司主笑着点头,暗想:“这个少年岁数不大,待人接物手段也有几分老辣,都司那里缺少一个参谋,这少年熟读法典,倒是个可用之才。”
这个念想,不过须臾便被他否定,这少年入了封天宗,是丹脉弟子,前途一片大好,都司参谋虽然地位较高,但终究比不过修道。
两人正你一言我一语的恭维。
门忽然被推开。
师爷慌慌忙忙跑了进来,他脸色苍白,因为跑得太快而气喘吁吁,看着石磊的表情,也十分精彩。
他附在司主的耳边开口。
“什么?”司主惊得一拍扶手,居然直接站了起来。
石磊旁观,他心中一动,想来是那个白袍贵族公子的事情。
魏家,还真是巧了,这个姓氏的人,还真是跟他有万般的纠葛。
他喝茶,悠闲自在。
司主挥手,让师爷下去,他沉吟半响:“你来的路上,是否伤了魏宫黎?”
“魏宫黎?不认识。”石磊放下茶杯:“不过,倒是有个贵族子弟,想要杀我和你们律政司的使者来着,后来被我斩断一臂,便逃了。”
石磊噙着笑意:“怎么,司主大人可有这人的消息?正好,我要告他无端伤人,害我受了内伤,还有,袭击律政司使者的罪名,应该也不小吧。”
司主还未开口。
只听“砰”的一声。
两扇门猛地被踢开,撞在墙壁上,发出巨大的声响。
“好个伶牙俐齿的小儿。”
一个身材高大的中年男子大步进来,这个男子穿着不俗,本就十分严肃的脸,在左额角眉毛尾巴处,有一个伤疤,好似蜈蚣趴在上来,越发显得凶戾。
司主看到来人,立马起身:“原来是魏大人,赶紧上座。”
紧跟着魏宫黎三叔之后,云霄城的城主陆萧也进来,他看着司主,两人苦笑着摇头,魏宫黎为魏家嫡子第一继承人,断了一臂,这魏家定然不肯善罢甘休。
“哼!”魏宫黎的三叔指着石磊:“就是这个小畜生,看我家侄儿满身宝贝,便使出卑鄙手段,伤我侄儿一臂。”
他境界不低,气势刻意拔高,顿时压得司主脸色惨白:“你们南疆欺人太甚,这样伤人的凶手,居然能堂而皇之的站到这里,来人,将这个小畜生押下去,听候发落。”
这个魏家,还真是颠倒黑白,嚣张无理。
随着他的一声令下,门外居然等着两个灰袍人,当即上来就要抓人。
司主脸色铁青,正要阻止。
城主陆萧向他摇了摇头。
“原来,堂堂的律政司,也不是讲理的地方。”石磊刺着司主的痛脚。
司主脸色顿时难堪,他看向眼前下令的男人:“魏大人,这般做不妥吧,没有证据,你……”
“没有证据?可笑,没有证据我会上这里来?”魏宫黎的三叔扔出一枚水晶镜面:“我不仅要告这个臭小子,还要告你们律政司用人不善。哼,狼狈为奸,当真可恶,要不然我侄儿怎会断掉一臂,你若不能秉公处理,我定然会上报律政司二处。”
这水晶镜面滴溜溜地在半空中旋转,里面闪过数个画面。
这物的确可以作为证据。
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