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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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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人员、场地与资金

按照“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与“残疾人助理员万人项目”有机结合的思路,“阳光之家”所需工作人员及师资主要从残疾人助理员、智障人士家属、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中选拔。根据《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定,“阳光之家”所需场所由各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场地应能满足所设置活动的各项功能并提供相应的活动空间,并统一标识。“阳光行动”所需经费,以“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6]。

(八) “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初步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建设和发展,“阳光之家”受到了社会各界和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肯定,它不仅为智障人士建立了一个学习、活动和生活的“家”,帮助智障人士家庭从过去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也成为向社会展示智障人士风貌的窗口,更为关心残疾人的社会人士搭建了一个奉献爱心的生动的平台。

1.实践成果

从机构组建上来看,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和众多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下,经过准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检查总结五个阶段,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在2005年底即初具规模。在全市各大小街镇建立“阳光之家”233个,其中普通型222个,示范型11个。全市共有11956名智障人士走出家门,加入了阳光行动,其中参加全日制活动的有3453人,参加定期活动的有4963人,参加其他形式活动的有342人,另有3198人接受“阳光之家”工作人员的上门培训康复服务。经过一年多的建设调整,截至2007年7月底,全市现有“阳光之家”196个,“阳光工场”41个。

从服务队伍的建设来看,通过竞争上岗、职前培训、工作指导等形式,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已经拥有了一批具有

基本助残技能的工作人员。他们已能独立承担“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包括在专家的指导下为智障人士进行个别化评估、执行个别化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简单的心理辅导等。此外,通过定期的培训与指导,各“阳光之家”也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管理体制,工作人员职责分明。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阳光之家”的运作成效来看,各区各街道的“阳光之家”都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在现有资源相对紧缺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开发各种潜在资源,创建了各有特色的“阳光之家”服务内容。经过一年的建设与运作,已经涌现了各种具有社区特色的“阳光之家”。各“阳光之家”充分利用与社区及周边政府部门、企业、医院、学校等机构组织的共建协作关系,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就业培训、简单劳动、教育、康复以及特奥运动。不仅解决了“阳光之家”场地资金有限的困难,更推广了社会融合的理念。

从智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的反馈来看,虽然“阳光行动”实施不久,各“阳光之家”开办的时间不长,但都已逐步显现出培养智障人士相应技能、发挥已有才能、挖掘所有潜能、帮助其走出家庭、融入社会的作用。在工作人员和智障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大部分智障人士都有了明显的改变:认知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得到改善,社会交往能力逐步提升。有些“阳光之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组织智障人士参与简单劳动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使智障人士能够在劳动中重新树立自信,感受到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的价值感。用智障者亲友的话来说,“阳光之家”的活动使这些智障人士性格开朗了,笑容多了。这种自信和人际交往的重塑是智障人士走出小天地,融入社区,踏入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智障者亲友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只有小家的安定才能确保社区的稳定,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平安和谐安稳。

从全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不仅为智障人士打开了一道通向社会的大门,同时吸引了一大批热心人士走进智障群体,社区居民开始了解他们,逐渐尊重和接纳他们。有一些热心企业通过“智障人士阳光行动”这个窗口认识了智障人群,了解了他们的能力和特异性,主动为他们提供简单劳动和就业的机会。当然,“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开展与智障人士亲友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上海市智障人士亲友会主席、副主席不但积极参加相关的调研活动,反映智障人士的各种需求,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放《给智障人士亲友的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意义,动员智障人士及其亲友加入到这一活动中来。亲友会的积极工作及其成效使人们认识到提高全体亲属的认识与参与意识,对“阳光行动”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7]。

2.研究成果

理论基础是任何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为此市政府也特别重视加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科研力度,成立了由上海市残联和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共同组成的“智障人士阳光行动”课题研究组。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访谈和行动研究等方式,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课题组的专家及残联领导对“阳光行动”的实施进行理论探讨,从发展的残疾观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阳光行动”的意义。在“阳光行动”实施初期,课题组通过对国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整理,撰写了中(含台湾地区)、日、美、英、德、北欧等国家和地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多篇研究综述,为探索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提供了借鉴。课题组专家还对本市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态度、智障人士家庭需求、成年智障人士沟通能力以及上海市“阳光之家”资源建设状况等多方面的课题进行深入调研,完成了多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调研报告,为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支持和技术指导,使阳光行动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得到了保证。

同时,“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办公室还组织了上海特殊教育界的专家和资深教育工作者编纂了一套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培训教材,内容涉及居家生活、职业适应、手工制作、社会交往、康复及特奥运动等几个方面。全书以日常社会生活技能的培养为主线,着重居家及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辅以简单的劳动技能指导。在编排和内容选择上都注意考虑到适应成年智障人士的社会生存需求,以及他们在认知能力上的特点。

在“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课题组的专家们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及时转化,对全市数百家“阳光之家”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同时为部分“阳光之家”提供具体指导与操作示范。在实践与研究的良性互动中,“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正沿着科学、规范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 “阳光工场”的建立与“阳光之家”寄养的思考

2007年,为了提高就业年龄段内轻度智障人士的劳动技能水平,我们推出了“阳光工场”。通过组织他们开展定向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就业辅导、康复训练、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

通过“阳光工场”的技能培训,部分已基本具备就业能力的轻度智障人士,推荐他们到社会就业,或者在拥有某个成熟产品的基础上,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排这部分智障人士就业。而对于通过一定期限的技能培训仍不完全具备就业能力的智障人士,则安排他们回到街道的“阳光之家”中进行基础性的康复训练、简单劳动和体育活动。

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阳光之家”中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为智障人士缴纳社会基本保险,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阳光工场”中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适合轻度智障人士从事的就业岗位或为其提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要求和市场需求的产品。

“阳光工场”推出后,受到了广大智障人士及其家长的欢迎,使智障人士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体现。它与“阳光之家”一起,形成了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两个平台,一个组织”的模式。“两个平台”即从家庭到社区的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平台,和从社区到就业的智障人士“阳光工场”平台。“一个组织”即“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中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同时,政府也将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及“阳光工场”作为长期、稳定的工作来推动,使其成为每个社区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成立“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形成系统的有层次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

随着“阳光工场”的建立及“阳光之家”的不断完善,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引起我们的思考。智障人士从企业、“阳光工场”退出后,或步入老年以后,由于智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衰退及子女照料的缺乏等问题,他们的老年生活一般都很难得到保障。“阳光之家”是否能为这类智障人士提供寄养服务将成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四、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展望

“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从建立到发展,始终以政府作为创办和推进的主体。在创建之初,政府投入的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政府投入的辅助性、非长久性的特点。“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要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必须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同时,智障人士要真正实现与社会的融合,也必须取得社会力量的支持,如果仅仅依靠政府,那就只是一种政府性庇护,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融合。因此,社会化发展模式才是支持“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社会单位可以成为“阳光之家”的开办主体,为智障人士的康复训练、体育活动和简单劳动提供场地及经费,也可以为“阳光工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岗位,包括为智障人士劳动技能水平的提高提供适合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对应的就业岗位。智障人士得到帮助的同时,社会单位也从中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政府则以政策扶持为主,在税收、培训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方面出台促进社会单位开办“阳光之家”、扶助“阳光工场”的优惠措施,从而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的投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主办”的模式,最终实现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

参考文献

[1]《智障人士权利宣言》,19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

[3]李宗华、龚晓洁、丛晓峰:《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会支持状况的调查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3(1):149—152。

[4]马廷慧:《成年智障人士康复训练服务的思考与实践》,《中国特殊教育》,2004,6(48):41—44。

[5]陈喜强、刘婵婵:《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公共管理学报》,2004,1(4):73—77。

[6]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http://www.shdisabled.gov.cn/disabled,20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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