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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督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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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督导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质量的保证。研究者以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工作督导为基础,对督导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作者提出督导工作应当以社会融合为理念,督导内容包括管理、工作计划、资源建设、支持性就业、日常活动,督导的组织和实施中要兼顾人员、方案、实施过程等多方面因素。

【关键词】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阳光之家”督导

一、 引言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推算,中国目前有智力残疾人554万[1],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重心之一。在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八五规划”和“九五规划”中,基本未涉及有关智障人士的安置问题[2];“十五规划”将智障人士的康复、教育及社区服务等工作列入试点,进行实践性探索,取得一些积极的成果[3];“十一五规划”指出:“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4]。智障人士的系统安置和多元服务成为我国残疾人事业中的重要内容。“十五”末期,上海市推行“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万余名智障人士进入“阳光之家”,截至2006年底,上海已建立240家“阳光之家”,覆盖全市主要社区[5]。上海的“阳光行动”成为我国“十五”向“十一五”过渡期间成年智障人士融入社会实践的重要探索。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督导是有关行政职能机构根据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理念、发展目标对相关机构进行的检查、指导与监督。督导工作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融合质量有重要意义。首先,督导工作是以指导性行政为主兼顾指令性行政的社会活动,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起着督察和指导作用;其次,督导工作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重要的研究渠道,督导人员与基层服务机构、智障人士及助残人员进行沟通,有助于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并研究相应策略。

二、 督导理念

(一) 以社会融合为理念

绝大多数智障人士具有融入社会的能力。研究和实践表明,智障人士具有从事简单的或一定技巧性作业的能力或潜能[6]。在有针对性培训和相应人力、物力支持下,他们可以从事社会性活动,承担社会责任,享受社会资源,实现社会融合。所以,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应该以社会融合思想为指导,督察并引导相关社区服务机构走社会融合之路,让绝大多数的智障人士参与到社会融合实践中。为此,社会融合理念应贯穿在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全过程,辐射到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如制度建设、人力物力建设和日常工作等。

(二) 以督导对象为主体地位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给该类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工作下结论,而在于以这样的形式总结成就和反馈问题,使机构把工作做得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讲,督导是为督导对象服务的。因此,要充分尊重督导对象的主体地位,让他们充分地参与督导活动,以促成督导双方对督导结论的认同,最终在实践中体现督导的意义。尊重社区残疾人机构在督导中的主体地位,在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开创阶段显得更为重要。

(三) 以指导为主要督导方式

作为“指导性行政”活动,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多是通过科学说理、现实事例分析、示范性操作等方式开展的,是在督导者和督导对象之间的互动中完成的。所以,督导工作不只是督察督导对象完成的任务及完成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指导或相互协商如何把工作做得更好。当前,我国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处于探索阶段,对于督导工作者与督导对象来说这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所以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要寓“督”于“导”,“督”“导”结合,以“导”为主。

三、 督导内容

本研究以文后所附《上海市“阳光之家”督导方案》为蓝本,诠释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的架构,督导的目的及项目等。

(一) 组织与管理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重心在社区,即城市的街道(镇)、农村的行政村,所以社区融合工作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基础。依据《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该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街道居委会(镇)及其下属的社区残疾人协会,它们在同级残疾人协会(联合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7],督导项目涉及区(县)、社区居委会(镇)二级政府及残疾人联合会,包括智障人士工作的组织机构的构建、专业人员的配置、相关制度的建设等内容。组织与管理督导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级政府将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范围内,系统开展制度建设,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二) 规划和计划

该部分督导项目包括两个方面:社区居委会制订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总体规划和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制订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年度计划。督导项目主要涉及制订规划和计划的理念、目标(长期/年度发展目标)、实现目标的配套措施(具体方案)、对目标进行评估的指标和评估办法等。通过督查规划(计划)书,了解规划(计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目标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发展性,制订过程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规划(计划)是否真正纳入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等。督导的重点是规划(计划)要有实质性内容,操作性强,且要纳入政府行政计划之中。

(三) “阳光之家”建设

“阳光之家”是上海市为推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而设立的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机构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和特奥运动

等四方面的活动。该机构的建设是督导工作的重点。

1.人力资源建设

该项目包括:“阳光之家”管理及一般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任职途径、岗位培训情况以及实际开展工作的能力等,社区义工、志愿者、家长及亲友会等人士参与“阳光之家”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成效等。督导重点是工作人员创设有效沟通和宣传教育形式,让更多的社区居民、企事业社会团体的志愿者及其他热心人士积极、主动并稳定地开展志愿服务。

2.物力资源建设

该项目包括:“阳光之家”开展各种活动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及日常生活设施的建设情况,如硬件配置与学员学习活动的适应程度,硬件建设的途径(政府投资、社会团体赞助和社区居民捐助等)。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督导的重点是设施要“经济、实用”,防止华而不实,闲置浪费等。对于非基础性设施建设,如图书音像资料、教具、康复训练器材等配置,督导的重点是建设过程的社会参与性和恒常性,如机构根据学员学习训练需要组织社会团体及居民捐助相应的器械和设施。

3.社会团体资源建设

该项目主要考察“阳光之家”及上级职能部门组织社区周围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社区组织参与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情况。具体包括:制订与社区社团沟通、交流及对其宣教的计划,组织开展机构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智障人士提供支持性就业岗位,提供见实习和参观学习的机会。职能机构如社区残疾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的劳服处等为各种社团创设参与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其他途径。

4.支持性就业

支持性就业是智障人士有效融入社会的重要载体和途经,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发展方向。督导项目包括:基层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制定鼓励本区域企事业机构实质性接纳智障人士就业的措施和工作方案;“阳光之家”为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开展的定向培训;接纳单位为智障人士就业提供人力支持、设计合适工作岗位,创设相对宽松的作业环境;职能部门对支持性就业机构的督察、支持以及相关问题跟踪调查和对策研究等。

在我国,智障人士的支持性就业尚未成为智障人士融入社会的主要途径,但它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发展方向[8]。因此将“支持性就业”列入督导项目,能够起导向的作用,督促有条件区域努力沿着这一方向发展。

5.“阳光之家”日常活动

督导项目包括活动计划、内容、方法、效果、专业支持、志愿者参与情况以及日常管理等。督导的重点是活动设置的科学性、社会融合体现的程度、活动内容设计的针对性等。“阳光之家”是上海市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载体和发展的主要形式,其日常活动是督导的重点。

四、 督导方式

(一) 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相结合

宏观督导是对社区居委会及其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所开展的工作的督导,包括组织建制、相关政策制定、专业人员培训、发展规划及其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等;微观督导是对“阳光之家”开展的具体工作的督导。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督导需要构建宏观督导和微观督导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宏观政策、规划和计划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二)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

综合督导是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政策、规划以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的全面督导,是一种需要系统组织,时间相对较长的督查、指导和问题调研。专项督导是就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督导,关注的问题比较集中,耗时较短,组织工作相对简单。在起步阶段,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应该以专项督导为主,适当兼顾其他方面,确保一个时期内重点突破一个问题。当工作全面铺开后,督导工作将以综合督导为主,专项督导为辅,确保全面规范地推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

(三) 定期督导与临时督导相结合

定期督导是根据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计划时段内进行的督导。定期督导工作开展的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均提前告知被督导单位。临时督导是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临时督导活动,督导的内容可能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中的普遍问题,也可能是机构中的个别问题。当工作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定期督导将成为督导的主要形式,但在工作的起步阶段,要强调两种督导方式并行,以适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起到纠偏扶正,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的重要作用。

(四) 职能机构督导与多领域督导相结合

职能机构督导是指直接负责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对辖区内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情况的督导,属业内自我督导。职能机构督导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督导的主要形式,各级职能机构要构建自己的业内督导机制。多领域督导是指由多领域人士参与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督导,参与督导的人员除属地职能机构的管理者和督导人员外,还有相关专业人员、医疗卫生工作者、亲友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等,目的是解决一些需要合作解决的问题。在工作的开创阶段,两种督导方式的结合对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必要的。尽管多领域督导由于规模较大,涉及的机构和人员较广,实施上有一定难度,但还是要组织开展该类型的督导。

五、 督导的组织与实施

(一) 组织

1.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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