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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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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智障人士安置的历史发展过程与现状,介绍了与智障人士融合安置的有关法规政策,呈现了智障人士安置由隔离逐渐走向融合的过程。同时,文章分别以生活安置和就业安置为线索,阐述了智障人士安置的基本模式,并着重介绍了支持性就业的发展及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

美国智障人士融合安置

一、 引言

根据美国人口统计署(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美国障碍者协会(the arc)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全美大约有750万名智障人士,约占美国总人口的2.5%—3%。约1/10的美国家庭直接受到智力障碍带来的影响。

美国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就已逐渐形成了一些安置模式,主要有:(1)机构化安置(institutionalization),由专门的机构提供支持性服务,机构中的智障人士大多能够自我照料;(2)家庭安置(at home placement),智障人士在家中得到帮助,在监管和指导下能够照料自己;(3)日间活动中心(day placement in an activity center),为智障人士提供日间活动,如艺术活动、雕刻、社会化技能学习等;(4)庇护工场的日间工作(day job at sheltered workshop),这种安置有两个作用,一是通过培训使个体获得相应的技能,以适应普通社区的工作,二是为无法适应普通工作环境的人直接提供工作机会;(5)在社区大型的、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工作(day job within the community at large, in a normal regular working situation)。

20世纪60年代,庇护工场和日间活动中心发展非常迅速,当时全美大约有5500所庇护工场和2000所日间活动中心。这些机构为智障人士提供工作技能与工作适应方面的训练。据估计,每年大约有160万名障碍人士在这些机构接受训练。研究者发现,当时在这些机构接受训练的人员能够在日后转入竞争性就业场所工作的比例很小,其中由庇护工场转出的大约为12%,由日间中心转出的只有7%左右[1]。部分先行的州如弗吉尼亚州从70年代末开始改变智障人士职业训练的方针,朝着竞争性的方向发展。当时,有些州政府康复部提供经费,通过支持大学的研究来推进该项工作,这使当地原来在庇护工场或日间活动中心的智障人士能够有机会被安置到竞争性的就业环境中去。几年后,先期试行的几个州不同程度地获得了成功,例如弗吉尼亚州于1978年起开始尝试将智障人士的日间活动中心和职业训练机构改为社区融合的职业训练机构,至1985年大获成功。该州在1978年到1988年的10年间,共有944位残障者接受了支持性就业的训练与安置,其中智障人士占83.1%[2]。

近20年来,支持性就业已成为美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主流方式。目前全美大约有5000个地方性的社区机构为智障人士提供职业服务和就业支持,其中有3000多个机构帮助智障人士在其所在的社区寻找就业机会,传统的安置形式(庇护工场和日间活动中心)正在逐渐减少[3]。

二、 政策法规简介

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为残障青年设计了“工作—学习计划”(work瞫tudy programs),后来该计划逐渐演变为公立学校辅导残障青年就业的主要模式。其做法是在学校对障碍青年进行职前训练,毕业后将其安置到社区特定的工作岗位上[4]。

肯尼迪政府期间,美国联邦政府对残障者,尤其是智障人士在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康复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推进。最具代表性的是1973年的《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该法案的影响至今不衰,其特点是特别重视对重度残障者的服务,并针对各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1984年通过的《特殊教育修正法案》(the 1984 amendment to the handicapped act, pl98199),对残障学生的辅导进行了相关规定。同年,美国的《残障者发展法》(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 of 1984, pl98527)首次就支持性就业作出了明确的定义[5]。所谓支持性就业是指“有薪酬的工作,且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就业者必须是无法在竞争性的就业环境中赚取最低薪酬的残障者,这些残障就业者由于生理及心理的障碍,必须通过持续的协助才能达到一定的工作表现;(2)可适用于不同的工作情景,尤其是一般正常工作者的就业环境;(3)提供各种足以维持残障者就业的训练,包括监督、职业训练以及交通问题的解决等等”。由此,研究者们普遍将该法案作为支持性就业的重要法律依据。《残障者发展法》提出了支持性就业的三个基本要素:(1)绝大多数的工作者是非残障者。(2)残障工作者不能被隔离在全部由残障者组成的工作小组中,或工作小组中的残障者人数超过8名。如果这两项条件无法全部满足时,就必须确定残障者有机会与非残障者(就业辅导员以外的非残障者)进行经常性的接触。(3)就业辅导员必须为残障工作者提供

每月至少两次的工作现场追踪辅导。同时,该法对融合式的工作情景也作了明确的界定。

1986年的《康复法案修正案》(the rehabilitation amendment act of 1986, pl99506)规定了提供支持性就业的标准,并明确了需要接受支持性就业的残障对象范围,同时,对支持性就业的每周最低工作时数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法案的颁布对美国智障人士就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85年,美国国会拨款3700万美元用作推动支持性就业的专项经费,特殊教育康复服务部(the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及其他相关单位拨款在阿拉斯加等10个州推行,一年后,推行至17个州[6]。

三、 生活安置

美国大多数智障人士和家人同住,少部分智障人士由于父母年老体衰或其他原因需要特别的安置。常见的为智障人士提供的生活安置模式有以下几种[7]:

(一) 小组之家(group home)

该模式将1至8名智障人士安排生活在一起,由管理人员提供照料、监管和训练服务。

(二) 公寓监护(supervised home or apartment)

智障人士在半独立的单元或公寓中居住,或独居或与同伴共同居住。管理人员在同一区域单独居住,为智障人士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

(三) 成人看护与照料(adult foster care)

一个或多个智障人士作为一个家庭生活在一起,管理者提供必要的照料。

(四) 个人居家照料(personal care home)

管理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诸如穿衣、洗澡等等,但不提供训练。

(五) 膳食与照料之家(board瞐nd瞔are home)

膳食与照料之家向智障人士提供食宿,但不提供诸如穿衣、洗澡等个人照料方面的服务。

(六) 护理服务(nursing facility)

针对有额外健康照料需求的智障人士提供日常护理服务,但所提供的训练很少。

(七) 独立居住(own home)

智障人士和社区其他居民一样拥有自己独立的居所,包括公寓或独立别墅,管理者根据他们的需要和愿望向他们提供支持服务。

为了帮助智障人士得到适当的服务和支持,使其尽可能独立地生活,大多数州建立了社区网络中心,以施行个案管理和个别化服务的协调,帮助智障人士和家庭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社区中的相关资源。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帮助智障人士加入相关组织,取得合法身份;服务协调员或个案管理人员帮助智障人士收集其所需的相关信息;通过小组会议为智障人士制订个别化服务计划等。

四、 就业安置

(一) 庇护工场

庇护工场是指为那些具有基本自我照顾能力

但不能参加竞争性就业,需要庇护工作及有工作意愿或能力的残疾人所设立的工作场所。其适用的对象是有基本自我照顾能力的智障人士。庇护工场的特点是提供非融合式的就业训练与安置。工场的员工除了就业辅导员或相关行政人员外,大多数为障碍者。其环境完全依据智障人士的状况加以规划。这是一项福利服务,机构和员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庇护工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适当的工作、学习如何适应一般的工作要求、培养工作习惯、加强技能训练、发展其社交技巧和人际关系、发挥谋生潜能等。

(二) 支持性就业

支持性就业是指智障人士在融合的环境中工作,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得到专家持续、即时的支持。对于障碍程度比较严重的智障人士,或从庇护工场转介的智障人士,虽然经过评估具有一定的就业准备度,但仍无法独立进入就业市场,故需就业辅导员作为桥梁,以协助他们稳定就业。这些障碍者在融合的工作环境中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且有就业辅导员提供长期且持续性的辅导与协助。支持性就业适用的对象是轻度及中、重度智障人士,其长处是智障人士在融合的环境中,有利于社会融合;有报酬;适用于任何程度的智障人士。

1.支持性就业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美国支持性就业的主要模式有4种[8]:

(1) 个人安置模式(the individual placemen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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