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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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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单位的不同可分为四种:机构式庇护工场(institu瞭ionalized sheltered workshop)、学校式庇护工场(campus sheltered workshop)、独立式庇护工场(independent sheltered workshop)和附属式庇护工场(dependent sheltered workshop)[9]。

依机构性质的不同大致分成三类:训练性庇护工场、医疗性庇护工场及养护性庇护工场。机构开展的活动涉及手工制作、打击乐表演、蔬菜包装、清洁、烘焙、影像设计、园艺、庇护咖啡屋等,以工场、商场、农场、工作坊、工作室等方式训练与经营[7]。

(二) 工作队

工作队(work crew)模式又称为小生产圈模式,适合中、重度的智障人士或由庇护性工场转介而来的智障人士的就业。由辅导员带领智障人士到雇主工作现场(他们与辅导员的人数服务比例则依残障类别与等级来决定)做包工、包件或包量的工作。工作报酬以包件或包量方式计算,每个人的工资则由辅导员依智障人士的工作能力来分配[7]。

(三) 支持性就业

支持性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模式又称为社区化就业,对象为残障程度较重的智障人士,从庇护工场、工作队转介来的,经评估具有就业准备能力但仍无法独立进入就业市场的人士。

支持性就业中,辅导员作为雇主与智障人士的桥梁,协助他们稳定就业[7]。智障人士从事有薪资的工作,并且有就业辅导员提供长期且持续性的辅导与协助,如长期的督导、训练和交通协助等。常见的支持性就业的安置模式有如下四种[9]:

1.个别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一,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针对一位智障人士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直到智障人士能够熟练且独立地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担负某一指定的工作任务,或其工作表现能够达到雇主接受的标准为止。

2.群组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针对一组智障人士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

3.机动工作队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其具有机动性,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和4到6位智障人士工作者组成机动工作队,在社区中从事长期契约性的服务工作,如房屋清理、户外庭园整修、门房看管等。因为工作地点不固定,小队成员利用机动车辆往返于各工作地点。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该工作场所中训练小队成员应有的工作能力,并培养熟悉

该工作环境附近有关衣食住行等必要的基本生活技能。

4.企业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或多对多,即由一位或多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针对一组或多组智障人士工作者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如以分包方式承包大型工厂或公司的工作项目,进行加工制造或零部件的拼装。

5.自我经营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一。由于智障人士很难在竞争性就业中获得最低薪资,因此须提供持续性的支持,所以支持性就业模式支持的内容主要是训练智障人士适应环境、辅导员做工作现场密集辅导,并为他们进行辅具设计或职务再调整、建立案主的自然支持者(主管或同事等)、生活适应辅导、追踪辅导及持续性服务(不定时与雇主、案主保持联系)等[7]。

(四) 竞争性就业

竞争性就业(competitive employment)指的是智障者已有充分的能力进入社会,能与正常人群在相同的工作场所竞争就业,并获得与正常人就业相同的劳动报酬,不需辅导员特别的协助与支持,他们可通过支持性就业进入竞争性就业。当智障人士工作稳定,经服务机构就业辅导组评估后,则可进入竞争性就业行列,成为企业界的人力资源。此种服务模式可为智障者开拓就业机会并提供就业服务[7]。

上述四类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是结合在一起的。台湾地区对智障人士进行职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公立的特殊学校设有高级职业培训班,这主要是在义务教育完成后的职业教育;另一类则是民营的福利机构专门为智障人士设置的职业培训服务。这一般是由政府倡导,提供场地和相应的经费,再由民营机构募款参与职业培训任务。职业培训的内容大致为:手工制作、缝纫、制作冰品、洗衣、清洁、烘焙、烹饪、农牧、餐饮服务和打击乐表演等。职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职场培训,针对餐饮服务、烘焙、洗衣、洗车等职业培训,如租用洗衣流水线进行整套洗衣操作的训练,建立洗车点,进行洗车技能的训练等;二是机构内培训,这主要是针对手工制作、清洁等职业的培训。

五、 小结

台湾地区在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方面有着自己的特色。首先,有关智障人士安置的立法较为完善。资料显示,台湾地区已出台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了成年智障人士的安置。而且对成年智障人士的安置模式、福利机构的设立、相关部门的权责义务、经费来源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极大地保障了安置工作的贯彻和实施。其次,安置模式的多样化能满足不同程度的智障人士。不同的安置模式,能让不同程度的智障人士找到适合其特点和发展的安置场所。再次,福利机构多以“公设民营”的方式设立,并受到政府的监督,这既挖掘了民间办机构的热情和力量,又确保了政府支持经费的准确使用。

但是,台湾地区的智障人士安置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绝大多数智障人士不能完全就业,得不到台湾政府所规定的工资最低数额。因此,台湾相关培训机构还要积极开拓培训内容和就业市场,以便让智障人士能真正就业。另外,由于过去机构远离社区,缺乏与民众的互动,因此社区安置目前碰到的最大的问题是社区居民的抗议与反对。为此,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社区进行宣传,以消除社区成员的误会。

参考文献

[1]《2001身心障碍处境报告》,2001。

[2]谢宗学:《残障权利运动——中美两国经验的比较》,http://disable.yam.com/history/taiwan.htm,1999。

[3]邵慧绮:《成年智障者生活安置之初探》,《特殊教育季刊》,2002(85):18—23。

[4]严嘉枫、林金定:《身心障碍者人权与福利政策发展》,《身心障碍研究》,2003,1(120):20—31。

[5]《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2001。

[6]http://www.spsw.ncnu.edu.tw/files/masterpaper/fonchun/main.pdf,2005.

[7]http://www.papmh.org.tw/service/work/work.htm,2005.

[8]http://cmc53.sivs.chc.edu.tw/90瞐ction瞨esearch/,2005.

[9]http://163.17.111.5/manasystem/files/news/911111.do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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